0312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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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2018-07-13 17:24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号)的文件精神,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凡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均可参加评选。

 第三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条件。

(一)评选对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为学校在册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基本资格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勤奋学习,积极向上,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三)具体要求

1.上年度学习成绩排名同年级本专业前10%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同年级本专业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如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排名同年级本专业30%内,但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者,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第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对符合以上条件者,按学生的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从前到后,择优评选推荐。

 第四条 名额分配和奖励标准。 学校国家奖学金名额由省教育厅下达,各二级学院名额由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有关原则统筹分配。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

(一)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各二级学院必须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个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和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

(四)各二级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集体民主评议确定拟推荐获奖名单,公示五天无异议后,连同拟获奖学生材料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再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核。

(五)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全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名单,并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对推荐名单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公示无异议,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最终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至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汇总审核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六)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学校统一发放,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监管。

(一)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及评审委员会负责全面领导与评审工作,相关部门及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获奖学生要将奖学金用于正途。同时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如果违反国家法律及学校纪律,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国家奖学金获奖资格并追回已发的奖状、证书、奖金,且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奖、评优。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肇庆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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