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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
2018-07-13 17:33  

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91号)文件的精神,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条件

(一)基本资格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二)评选对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具体条件:

    1. 上学年度学生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同年级本专业(或在班级中排名)前20%,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2.如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同年级本专业30%内,但在上学年度内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三等奖以上或在市以上的专业竞赛中获三等奖以上者,方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对符合以上条件者,按学生的学习成绩及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从前到后,择优评选推荐。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和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省教育厅下达,各二级学院名额由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有关原则统筹分配。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五、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

    1.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个人书面申请,按要求填写和提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3.由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学院拟获奖名单,公示五天无异议后,将材料统一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再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

    4. 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全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名单,并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对获奖名单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最终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

    5.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颁发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六、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监管

    1.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及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和落实全面评审工作,相关部门及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奖学生必须要将奖学金用于正途,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果违反国家法律及学校纪律等受到纪律处分者,或在评审中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状证书,收回已发奖学金,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奖。

七、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颁布实施的《肇庆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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