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7〕92号)精神,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申请国家助学金的条件
(一)基本资格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二)评选对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具体条件
对符合基本条件者,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排名位居比例分别按80%和20%折算排名,从前到后择优推荐;一年级新生按入学成绩及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排序择优推荐。
四、国家助学金的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由省教育厅下达。
五、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审和发放
1. 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并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2. 各二级学院领导组织本院老师及院、班学生干部进行评议,根据综合测评成绩和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以及学生的实际表现,确定本院的推荐名单,并将材料统一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3.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定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并将推荐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对推荐名单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生处反映。公示无异议者,报至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备案。
4. 国家助学金每年评选一次。
5.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统一发放。
六、国家助学金的监管
学校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资助学学生要将助学金用于完成学业。
七、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