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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相关政策
2019-12-26 09:33  

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

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积极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鼓励对信用社区推荐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降低反担保要求或取消反担保措施。

   对当年新招收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 ) 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按有关规定享受50%的财政贴息。

   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可凭学员身份证和创业培训合格证,向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相应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创业资助。

对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凭创业者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给予补贴。

   省从各地推荐的优秀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省级优秀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  省对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包括其他省市省级比赛)前三名并在广东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

   创业者凭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可申请先行核发以下补贴:申请人承诺6个月内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可先行核发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人承诺6个月内提供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可先行核发租金补贴;申请人承诺6个月内提供税务登记证和所吸纳就业人员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可先行核发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法定代表人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创业地;实施积分享受公共服务制度的地区,应适当增加法定代表人子女教育、享受城市公租房等积分分值。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设立省级创业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重点支持以初创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创业投资企业发展以及大学生创业创新活动。对经认定并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按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对入驻政府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初创企业,按一定比例减免租金。

完善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实施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鼓励学生通过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开发、发明专利、社会实践、发表论文等方式获取学分,推动校际间创新创业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完善创新创业学分积累转换制度,允许创新创业学分转换为专业课程学分,学分修满后允许正常毕业。

改革教学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制,延长修业年限,将高职高专修业年限放宽至六年,本科修业年限放宽至八年。允许学生边工边读,允许休学创业,简化复学手续,为学生离校创业提供便利

二、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相关政策

见习单位应当与毕业生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见习协议。见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见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毕业生的姓名、住址、毕业院校;(2)见习期限;(3)见习计划安排;(4)岗位职责;(5)见习待遇;(6)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7)见习协议的解除条件;(8)违约责任;(9)争议的解决方式。(10)见习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六个月,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见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1)安排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2)未经见习人员同意安排见习人员周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小时;(3)其他影响见习人员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

见习单位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

   见习单位应当每月向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补贴。见习单位支付生活补贴后,见习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见习单位给予补贴.

   见习人员可以在见习基地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并享受相应待遇。见习单位应当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伤害意外保险。

   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见习人员要求托管人事档案的,应当提供免费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随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见习人员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当进行考核鉴定并为其出具见习证明。

   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人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或者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见习单位应当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见习期满仍未能实现就业的毕业生,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

   毕业生有创业愿望的,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三、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帮扶政策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 ),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

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可给予求职补贴。

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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